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7日,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界委员联组讨论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共青团要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抓手,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扫除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着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团中央等19个部委联合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行动”。5月24日,共青团中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出席会议并讲话,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全国妇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了书面发言。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胡春华主持座谈会。《人民日报》刊发座谈会有关内容,以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深入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教育部副部长 陈小娅
教育部就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自觉依法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这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要与家庭、社会一道,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通过不断的努力,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享受良好教育。
进一步强化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一是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素质教育。二是要关心爱护所有未成年学生。三是要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四是要做好对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幼儿园要设置好保证幼儿安全,便于游戏、生活、学习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注重通过能够激发创造力、想象力的办法促进幼儿心智发育,注重通过日常生活的教育和管理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和性格。
大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教育系统的贯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做好学校保护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农村地区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大力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的基本要求,努力消除薄弱学校,缩小教育差别。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广泛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建立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加强教育和保护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专门学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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