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7章,共72条,约8000字,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今年3月7日,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界委员联组讨论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共青团要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抓手,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扫除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着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
 领导同志谈《未成年人保护法》

·吴仪:认真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 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向新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卢雍政: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新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充分发挥妇联优势 强化家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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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画说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备忘录    未成年人保护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走上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3年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0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被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2006年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06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 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由共青团中央联合中宣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部委共同开展。
   未成年人保护行动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父母和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就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着眼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不断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和执法工作,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实处;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发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切实抓好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为未成年人多办好事、办实事,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有针对性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实际帮助。   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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