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走上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3年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0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被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2006年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06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
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
|
|
“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由共青团中央联合中宣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部委共同开展。
未成年人保护行动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父母和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就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着眼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不断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和执法工作,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实处;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发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切实抓好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为未成年人多办好事、办实事,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有针对性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实际帮助。 更多内容>>> |
|
|